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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華奕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自然 人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甲○○、虹光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原股份有限公司、仁維軟 體科技有限公司、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福禾腦事股份有 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鼎系 統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然未提出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法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復未提出被告甲○○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 所或居所,亦未舉出足資辨認被告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 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另依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77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迄未繳納,爰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世賢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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