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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彭淑苑(原名: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穎、翁毓潔   、古振暉、葉晨暘、薛巧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333   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14份及法定遲延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32 元(起訴   時即民國106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72,美金   171,333 元÷50×30.272=新臺幣103,732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55 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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