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彭淑苑(原名: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穎、翁毓潔
、古振暉、葉晨暘、薛巧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333
元均分為50份,
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14份及法定
遲延利息,
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32 元(起訴
時即民國106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72,美金
171,333 元÷50×30.272=新臺幣103,732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55 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