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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育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6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 新臺幣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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