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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 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 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 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或 因逾期未領後遭退回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 432 號裁定、106 年度台聲字第6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3月16 日送達原告向本院陳報之郵政專用信箱,即生送達效力,不 因原告逾期未領退回而不同,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收入登記簿可查,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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