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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煒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陳明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 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28萬5,869元,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請求金額至23 1萬5,38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扣除起 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3,671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2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