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煒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陳明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
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擴張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28萬5,869元,
嗣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請求金額至23
1萬5,385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扣除起
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3,671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2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