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法定
代理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
劉大可
鄭旻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軒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聲明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
1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9年9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到院,
然
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
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
明,並依上訴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
9,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若
非就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則應依聲明不服之程度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一併
敘明。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