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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       劉大可       鄭旻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軒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 1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9年9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到院, 然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 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 明,並依上訴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 9,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若就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則應依聲明不服之程度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一併 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