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嬌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貳拾萬參仟零肆
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70萬9,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04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