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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嬌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參仟零肆 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70萬9,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04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