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偉福
被 告 蘇文一
馬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憑(本院卷第6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系統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65頁),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