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