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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政明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6,456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6,456元,及自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有110年1月20日公布之民法第205條明文規定。另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查本件債權人所請求之利息因違反上開強制規定,即請求之利息不得逾越週年利率百分之16,於法未合,超過之部分,均應予駁回
四、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