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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2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瑞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 經查,相對人張瑞平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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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