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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促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瑞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張瑞平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