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28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6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
按年息10.032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