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促字第81號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吳宇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宇庭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吳宇庭原位於連江縣東引鄉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住所設籍於屏東縣高樹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