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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蘇安傑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亦為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㈠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未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且債權人共6人,中信公司之債權比率僅28.7%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中信銀行114年6月4日民事陳報狀、本院製作之債權表在卷為憑,足認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及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1/2,符合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㈡債務人之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24元(已考慮年終獎金),業據債務人提出113年3月至8月之薪資明細表為證,而債務人尚與其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亦為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所是認,均信屬實。114年連江縣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209元,有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一覽表附卷可稽,債務人如與配偶平均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義務,其每月生活必須費用為43,023元(計算式:17,209+0.5×17,209×3=43,023,四捨五入至整數),故債務人所提自己每月之必要支出15,724元,加計須支付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6,500元,總計35,224元(計算式:15,724+3×6,500=35,224),低於前揭生活必要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則債務人以現在平均收入扣除其陳報之生活費用後,每月提出3,000元作為更生方案,應認已盡力清償而無不公允之情事。
 ㈢中信公司雖主張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計算應與一般成年人有別,應以每年免稅額92,000元計算每月必要支出,並應扣除每子女每月補助款3,500元,始為債務人合理扶養子女之費用,且債務人應積極提升收入以增加還款金額等語。查,所得稅法中免稅額之目的,在於保障納稅義務人維持生理存續所必需之最低需求,所得稅法尚設有扣除額以維持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而免稅額、扣除額均係一體用於全國人民,未能考量不同地區民眾生活成本之差異;與此相較,前開連江縣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係參酌衛生福利部每年按各縣市情形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乘以1.2倍為計之,係每年按各地方具體狀況所推算之數額,且僅物理生存必須之最低金額,顯然較為合理。再者,即便加計每名子女每月3,500元之補助款,債務人陳報之子女每月必要費用僅16,500元(計算式:3,500+6,500×2=16,500),仍未逾連江縣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209元,何況此扶養費用數額係債務人於先前清償金額較低之方案中所提出,債務人已另行提出清償金額較高之更生方案(即附表一之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113年10月21日、114年5月14日之陳報狀附卷為證,足認依附表一之更生方案履行,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將低於6,500元。另就中信公司主張債務人應增加收入部分,個人工作收入之高低,取決於學識能力、身心狀況及客觀就業環境等諸多因素,本件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債務人有怠於工作以致收入不增之情事,故此部分主張亦乏憑據,礙難採納。
 ㈣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按月清償3,000元,共計還款期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成數為14.77%,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不應認可之事由,應予認可,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限制如附表二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0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461,971元;本金:1,343,853元。
3、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4、總清償比例:14.77﹪;本金清償比例:7.28%。
5、清償方式:由債務人按期付款各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各債權人應主動告知匯款帳戶、帳號)。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471
21.24
637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589
28.7
861
3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350
8.57
257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37,972
29.96
899
5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082
7.8
234
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4,507
3.73
112
合計
1,461,971
100
3,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