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住連江縣○○鄉○○村○○號○樓
乙○○
相 對 人 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
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
專屬管轄。
二、
經查,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
相對人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復未見
兩造就本件有管轄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專屬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