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被 告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連江縣東引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德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逾期未繳費,本院將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
被告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203.64平方公尺,下合稱
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
不動產編號AZ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
乃以一訴聲明請求返還「土地」及「房屋」,依
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就返還土地部分,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0元,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113年公告現值為證,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274元(計算式:350×土地面積203.64平方公尺);至於返還(遷讓)房屋部分,系爭建物雖無課稅現值
可參,
惟業經原告陳報現存價值為173,34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73,340元。
三、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614元(計算式:71,274+173,340),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