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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承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8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二、查原告於113年9月1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0,000元(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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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