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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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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049元
34,849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7,370元
6,370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計息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6,049元
34,849元
自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上開利率加計千分之1,違約金以720日為限。
002
7,370元
6,370元
自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加計千分之1,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