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字第182號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周明秋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伊於強制執行
期間居住在臺灣,未能收到寄至戶籍地之法院公文;又伊現為患病之退休勞工,無力清償債務,且名下之臺銀人壽保單額度新臺幣30萬元為其日後喪葬費等語,為此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本件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
經查,
異議人即債務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未提及執行法院就強制執行之方法、程序有何不當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亦
非爭執積欠
相對人即
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其僅以個人生活狀況窘困及還款能力不足為由而
聲明異議,自有未洽。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張嘉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以書狀向本院提起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