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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消債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莊原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號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鄭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債務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至3頁)。而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報告書、更生方案(本院卷第143至144頁),經本院於115年3月30日發函詢問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雖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名債權人具狀表示意見,然其等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96,793元(計算式:192,049+97,997+848,379+58,368=1,196,793),僅占本件更生債權總額約40%(計算式:1,196,793÷3,013,415=0.4,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餘債權總額合計已過半數之8名債權人則均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是以依前開規定,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可視為全體債權人所認可。又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所主張之每月薪資、每月生活支出分別為55,576元、17,209元(參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卷第190頁),與更生方案所列之每月薪資54,553元、每月生活支出22,400元不同,然該方案既視為全體債權人所認可,本院自應予尊重。從而,依債務人更生方案主張每月清償32,000元,於6年後將可清償共2,304,000元(計算式:32,000×6×12=2,304,000),占本件債務總金額高達76.46%(計算式:2,690,496÷3,013,415=0.7646,小數點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本院認此還款比例相較更生實務上之債務人平均還款比例,已達相當高之標準,認本件債務人已盡相當之努力為債務清償。
三、綜上所述,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本件聲請,應為准許。又為確保、督促債務人為債務清償,本院自得依該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表一:
更生方案內容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月為1期,每期於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2,000元,共清償72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更生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3,013,415元
3、清償總金額:2,304,000元
4、總清償比例:76.46%
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2,049元
6.37%
2,038元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997元
3.25%
1,040元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441元
9.51%
3,043元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2,762元
8.39%
2,685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8,379元
28.15%
9,008元
6
創鉅有限合夥
34,469元
1.14%
 365元
7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368元
1.94%
 621元
8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3,298元
11.06%
3,539元
9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112,097元
3.72%
1,190元
10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9,949元
0.33%
 106元
11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467元
1.51%
 483元
12
鄭琇婷
742,139元
24.63%
7,882元
合計
3,013,415元
100%
32,000元
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遞延1期。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