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馮戡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欲將
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如附件),
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遷出國外,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為證,且依本院調取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相對人自99年6月12日出境後未再入境。
是以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應
堪認定。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件:聲請人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