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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琴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任
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羅亞書藝莊園股份有限公司、戴勝通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