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77元(計算式:本金50萬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38,795元=538,795元,四捨五入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