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姜大偉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