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
債權人(即聲請人)或
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相對人姜大偉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