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1,928元,及其中71,722元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之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