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士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士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程士育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