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程士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士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程士育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