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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小字第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李耀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74元,及其中48,172元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