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劉傑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關於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部分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