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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曹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1號土地),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下稱系爭2號土地,與系爭1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實際面積及範圍以地政機關實測成果圖為準之所有權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11月23日以總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土地115年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9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見補字卷第17、19頁),可資作為系爭土地交易價額計算之基礎,然因系爭2號土地之實際面積尚需經原告指界由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始得確認,而依原告自行在空照圖上繪製之圖說(見補字卷第13頁),該土地之面積應為系爭1號土地之5倍以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489,157元【計算式:(138.18+138.18×5)×590=489,157(四捨五入至整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原告依法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仍應待原告確認訴之聲明後再為裁定,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5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孔繶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277之2
138.18
2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277之4之部分
待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