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連江縣政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曹寶國、曹寶玉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671元(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4年公告現值11,130元×土地面積41.39平方公尺=460,67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9,465元。茲因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該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