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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0 年度羅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富品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51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1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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