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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0 年度羅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許錫河發支付命令   被告許錫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5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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