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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0 年度羅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69號 原   告 昆榮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幼甯 訴訟代理人 張庭心       林佑杰       林榮發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郭英杰發支付命令   被告郭英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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