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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1 年度羅簡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42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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