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志宏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52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