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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2 年度羅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50號 原   告 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姬 被   告 鄭福基 訴訟代理人 鄭惠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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