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2 年度羅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鄭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明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