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小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小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昌       大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並應補正載有「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 訴理由狀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 狀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