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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小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小字第32號 原   告 黃文呈 被   告 謝盛傖(原名謝東樺) 被   告 蘭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壽 訴訟代理人 陳濬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謝勝傖(原名謝東樺)」之記 載,應更正為「謝盛傖(原名謝東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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