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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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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0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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