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現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顏馨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止雄間返還
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3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