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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現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顏馨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止雄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3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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