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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用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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