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