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枝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金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