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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金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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