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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鄰國際搬家有限公司、蔡峻益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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