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芳鄰國際搬家有限公司、蔡峻益間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