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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林文煌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石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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