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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3 年度羅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廣 訴訟代理人 林進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   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巿聯股份   有限公司、江峯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400元,應繳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2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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