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號
原 告 肯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凱莉
訴訟代理人 張漢儀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113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80
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