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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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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東利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誼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資 料、車禍報案資料,及支出修復費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 零件費用若干),並附繕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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