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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池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杰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吳正杰、久久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然 未具體載明被告吳正杰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法特定具體當事人,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 缺;且被告久久通運有限公司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於法不合,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正杰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 、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補正被告久久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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