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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46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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